個資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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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公務機關名稱: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 蒐集之目的:(106)授信業務、(154)徵信、(040)行銷(包含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 間共同行銷)、(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 及利用(包含金融控股公司為管理被投資事業而建置資料庫並進行業務分析或 產出報表)、(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173)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 管理、(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060)金融爭議處理、(030)仲裁、訴願及行政 救濟、(113)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 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04)帳 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12)票據交換業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60)憑證業務管理(含OTP動態密碼)、(116)場所進出安全管 理、遵守與配合國內外洗錢防制、打擊恐怖份子調查與美國經濟制裁、美國與 全球稅務申報、(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7)調查、統計與研究 分析、(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 程所定之業務。
3. 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識別資訊及社會概況(例如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通訊方式、影像、語音、職業、休閒活動及興趣、旅行及其他 遷徙細節、婚姻狀況、家庭成員等)、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例如消費金額、 消費地點、消費品項、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信用評等、 保險細節、財務交易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 公司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理所實際蒐集 之個人資料為準。
4. 個人資料來源:(1)本公司向客戶直接蒐集、(2)客戶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 開、(3)本公司向第三人(如:本公司所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交互運用客 戶資料之子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蒐集。本公司向第三人蒐集 資料時,可能將您的電子郵件地址(Email)、電話號碼、行動裝置識別碼、網 際網路通訊協定(IP)位址、Cookie ID…等資料提供予第三人,做為資料串接 識別之工具。
5.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 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地區:「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3)對象: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 機構(例如:本公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金融 消費評議中心、業務委外機構)、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客戶所 同意之對象(例如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公司 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 (4)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6.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臺端就本公司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 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 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 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 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 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 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7.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 向本公司詢問。
8.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 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 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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